柳州市國資委出臺監管企業國有產權代表約談制度
柳州市國資委出臺監管企業國有產權代表約談制度

文章來源:柳州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4-01-07
近期,柳州市國資委為搭建市國資委與監管企業之間更為通暢的溝通交流平臺, 更好地促進監管企業做優做大做強,充分發揮國有產權代表作用,保證國有資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有關規定, 并結合監管企業的具體實際,出臺了《柳州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國有產權代表約談制度》。
該《制度》的約談對象為柳州市國資委監管企業的國有產權代表(包括市屬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中市政府或市國資委委派或聘任的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 以及市屬國有控股或參股公司中市政府或市國資委提名推薦的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成員)。約談方式由市國資委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分管領導與約談對象進行談話。該《制度》還就約談的程序和步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約談制度》是柳州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效形式和實施監管的有益探索和嘗試。該《制度》將監管企業國有產權代表的定期談話、專題談話、警示誡勉談話、任免職談話與廉政談話有機結合,實現了國資委與國有產權代表相互溝通聯系的制度化,擴大了國資委和監管企業之間的交流溝通渠道,搭建了更為通暢的溝通交流平臺,進一步明確了國有產權代表的履職責任和義務,為使國資監管由“管資產”向“管資本”轉變,實現國有產權制度化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