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臺市屬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辦法
南京出臺市屬國有資產損失責任追究辦法

文章來源:江蘇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3-12-05
日前,南京市紀委、組織部、監察局、審計局和南京國資委聯合出臺了《南京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向未履行、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企業國有資產損失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問責。
《暫行辦法》明確了責任追究的范圍,主要包括:一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國資監管制度及有關規定或公司章程、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或違規決策、決策失誤、決策執行不力等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二是在對外投資、擔保、資產處置、并購、改組改制、工程項目招投標、高風險投資業務等重大事項管理和產品采購與銷售、資金管理、資產保管與維護、安全生產等經營管理中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三是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無償分給其他單位、個人,或將國有資產、企業主要業務以不合理對價、低價出售或者無償轉讓給其他單位、個人;隱瞞、截留、轉移國有資產收益或者利用關聯交易非法轉移經濟利益;擅自放棄債(股)權或侵蝕國有資產權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社會影響惡劣等情形。四是對子企業(含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監管不力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五是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揮霍浪費、為個人或他人謀取私利等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六是企業經營行為嚴重違反市場規律,損害企業利益、或用人失察失誤等原因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七是對已經形成的損失未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責任認定,在核銷依據不充分的情況下進行資產損失核銷處理等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八是因經營管理不當,造成企業連年虧損、發展不可持續,或粉飾會計報表、會計信息失真的都應當追究責任。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對資產損失責任人的追究包括經濟處罰、紀律處分、禁入限制和其他處理。
制定《暫行辦法》遵循依法合規、客觀公正原則,也體現懲防結合原則;實施《暫行辦法》對進一步規范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決策和經營行為,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權益等方面將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