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寧波國資委制訂市屬國企公務消費監管辦法
浙江寧波國資委制訂市屬國企公務消費監管辦法

文章來源:浙江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3-10-17
寧波國資委根據中央出臺的“八項規定”對國有企業公務消費和負責人職務消費提出的新要求,把工作重點從國企負責人職務消費轉向企業公務消費,多次召集有關企業進行座談研討,了解掌握近幾年來企業公務消費的基本情況,廣泛征求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意見,形成了《寧波市屬國有企業公務消費監管辦法》(試行)。該辦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適用范圍對象。辦法適用范圍為寧波國資委直接出資的市屬企業及其各級全資和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子公司、寧波國資委委托監管企業,以及擁有控制權的上市公司;規范對象為企業工作人員公務消費行為,包括領導人員職務消費行為。
二是明確公務消費定義。辦法主要對五項費用實行管理,即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通信、業務招待(含禮品)、差旅(含會議)、國(境)外考察培訓。同時,辦法規定為防止職務消費轉移轉嫁,對計入經營管理費用和列入項目工程成本的消費性支出實行同步控制。
三是采用預算管理方法。辦法規定企業應按要求編制年度預決算報告,并逐級匯總上報審批。寧波國資委負責審批出資企業匯總上報的預決算報告。委托監管企業由受托單位負責,單一資產監管企業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四是加強執行情況督查。辦法強調企業監事會、紀檢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公務消費預算和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并督促糾正存在的問題。年度公務消費執行情況,由企業監事會、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寧波國資委結合年度財務報表委托審計,對此進行專項審計。
五是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辦法指出企業未按規定制訂上報公務消費監督管理辦法,或未按要求編制上報預決算報告的,由寧波國資委或出資企業予以通報批評。辦法同時規定出資企業預算總額執行超支的,全額調整次年預算基數。預算總額或公務用車配備、業務招待(含禮品)、出國(境)考察培訓費單項超支在10%以上的,按最高超支項目的比例減10%后,扣經營者考核年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