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國資委出臺規范所出資企業資產租賃和承包管理暫行規定
福建漳州國資委出臺規范所出資企業資產租賃和承包管理暫行規定

文章來源:福建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3-06-14
為進一步規范所出資企業的資產出租行為,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日前,漳州國資委制定出臺了《漳州市國資委規范所出資企業資產租賃和承包管理的暫行規定》。規定指出,資產出租行為是指企業作為出租方或發包方,將自身擁有的非流動性資產(包括土地使用權、商標權、房屋建筑物、設備、廣告位等)及依托國有資產以各種形式投入形成權益的可租賃、可承包項目進行租賃或承包給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并向承租(包)方收取租金或承包金的經營行為。規定明確了國有資產產權(物權)交易由國有資產產權(物權)交易中心組織運作。權屬關系不明確或存在權屬糾紛的,以及不符合進場交易規定的標的物,不得進場招租。對部分國有資產租賃情況較復雜,屬于特殊情況的,公開招租成本過高或產權不清晰的資產,以及按有關規定不宜公開競爭招租,經市國資委核準可采取協議租賃或其他方式進行租賃。規定強調,企業資產出租日常管理工作由各企業具體負責。企業應建立健全本企業資產出租管理制度,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及相關工作規程,規范資產出租行為。在租賃國有資產時,企業應完善盡職調查、加強信息披露、公開競爭招租、規范合同管理。企業監事會、工會、紀檢、審計、財務、規劃等相應部門組成招租委員會進行監督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