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寧夏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3-05-10
為了進一步規范全區國有企業招標工作,確保各項投資活動公開透明,切實防止投資環節上的腐敗行為和國有資產流失,寧夏國資委近日制定下發了《關于規范自治區國有企業招標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
《通知》規定:一、各企業必須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寧夏回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自治區政府2009年第12號令)等法律、法規,切實按照相關規定做好招標工作,所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原則上都應進行招標。二、依據《寧夏回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達到下列規模標準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位的選用,單項合同估算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以上三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各單位不得以拆分標段、化整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三、寧夏國資委監管資產企業實行委托招標,必須由具備資質的寧夏國有招標代理機構組織實施;受委托的國有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組織招標活動,確保招標質量,降低招標成本,提供優質服務。四、為了加強對寧夏國有企業招標工作的監督,寧夏國資委監管資產企業的招標,國資委派員參與,以更好的履行出資人職責。五、評標工作完成后,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按照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結論確定中標人,或直接授權評標委員會定標,不得背離評委會的評標意見定標。六、各企業應建立健全招標工作監督機制,完善工程建設項目的誠信體系,確保招標工作規范運行。自治區國資委每年對企業進行考核時,將招標工作是否規范作為重點檢查內容之一。七、中央企業控股自治區參股的企業及市、縣(區)國有企業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