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山東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2-10-17
為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明確境外國有產權管理責任,近日,青島國資委轉發了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并對國有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提出要求。
一是明確境外國有產權監管職責。明確市管企業是其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的責任主體,市管企業應當完善境外企業治理結構,強化境外企業章程管理,優化境外國有產權配置,保障境外國有產權安全。
二是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要求市管企業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各項制度,落實負責機構和人員,明確工作責任,完善檔案管理等工作。
三是嚴格規范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和設立離岸公司行為。要求市管企業對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和設立離岸公司等特殊目的公司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專項管理制度,完善專項檔案資料,具備條件的須年底前完成變更或依法注銷。
四是摸清核實境外國有產權“家底”。要求市管企業對本企業以各種形式對境外企業出資所形成的權益進行一次認真全面清理,摸清核實境外企業戶數、區域分布、行業分布、產權結構、占有國有權益數額以及經營管理狀況,組織各級子企業及時辦理境外國有產權登記,并將本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狀況作為重要事項報告市政府國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