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出臺意見規范部分市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青島出臺意見規范部分市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文章來源:青島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2-09-27
近日,青島市出臺《關于對部分市屬經營性國有資產實施委托監管的意見 (試行)》,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明確部分市屬經營性國有資產可通過委托監管的方式納入集中統一監管。
一是建立健全國有資產委托監管制度。按照“統一授權、統一規則、分類監管”的原則和“責任有主體、行為有規范、問責有對象”的要求,明確監管責任主體,落實監管責任,推動資源按市場化原則優化配置,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市政府國資委作為委托方,對市政府明確授權市政府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實施委托市有關部門進行監管。被委托監管的企業由市政府研究確定。委托方和監管方簽訂《青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托書》。
二是加強國有資產委托監管的各項工作。《意見(試行)》明確監管方應完善相應程序和制度,做好市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監管中涉及的企業戰略規劃和投資管理、國資收益及預算管理、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財務監督、產權管理、評估管理、法人治理、改革重組等各項工作。
三是明確企業重大事項內容及相關責任。《意見(試行)》明確了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等重大事項,加強重大事項管控,落實重大事項監管責任。
四是完善國有資產委托監管工作機制。市政府國資委定期通報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情況,做好國有資產監管制度的宣傳和培訓,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監管方認真履行市政府國資委委托的監管職責。市政府國資委與監管方應互相支持和配合,協同推進市政府決定或批準的企業改革發展的重大項目;建立事項報告機制。監管方將委托監管工作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等納入年度工作報告,報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國資委。監管方將委托監管范圍內的重大國資事項報市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國資委。企業國有資產統計年報、月度財務快報和年度資產評估統計報表等,按照規定報送市政府國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