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國資委加強監管企業公司章程管理規范企業組織和行為
濟寧國資委加強監管企業公司章程管理規范企業組織和行為

文章來源:山東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2-08-01
近日,為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健全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濟寧市國資委結合監管企業實際,借鑒外地經驗和先進做法,制訂出臺了《濟寧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公司章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濟寧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公司章程管理內部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規程》),以進一步做好監管企業公司章程管理工作。《辦法》提出了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審核以及國有控股公司和參股公司章程的審查和備案的具體要求,市國資委對公司章程主要審核和審查內容。
一是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
二是公司章程的基本原則、經營范圍、出資時間及出資形式的合法合規性;
三是出資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職權的表述;
四是公司宗旨是否符合出資人審定的公司發展和戰略規劃;
五是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結構的完整性、定位準確性及相互間權屬界限劃分的合法、合規性;
六是股東會、董事會會議有關重大事項的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監事會職權以及派出監事的職責和工作程序;
七是國有獨資公司、控股公司對黨組織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的主要內容和程序是否作出明確說明;
八是依法應當由市國資委審查批準或決定的其他事項。
《辦法》規定,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再出資企業的公司章程制定或修改生效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制定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報市國資委備案;公司章程應當參照《濟寧市市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和備案制度暫行規定》及市國資委印發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要求,記載企業重大事項。
《辦法》明確,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審核、審查和備案程序中,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及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規程》明確了市國資委內部監管企業公司章程管理工作職責分工;規范了制定、修改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工作程序,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制訂、修改的公司章程審核程序,國有控股、參股公司章程審查、備案程序,以及公司章程修改的簡易程序,進一步加強委內工作協調和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