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國資委四項措施強化市管國有企業工程項目招標工作
威海國資委四項措施強化市管國有企業工程項目招標工作

文章來源:山東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2-07-31
一是明確招標項目范圍和責任。大于50萬元的工程項目必須進行依法公開招標;20-50萬元的工程項目原則要求采用邀請招標或議標的方式進行。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招標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企業須建立招標工作領導小組,成立了招標委員會具體負責招標工作,嚴格規范建設工程和采購項目招標工作。
二是嚴格審核參標單位資格條件。指導組織企業在招標前期加強對有參加投標意向單位基本條件、強制條件和實踐經驗等方面的資格預審,剔除不合適的投標者。對預審合格的投標企業進行實地考察,選定不少于3家作為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并收取投標保證金,確保參標單位質量。
三是強化招標程序的規范透明。嚴格監督各企業規范履行招標發布、制定標書、召開標前會議、審查投標書的符合性、開標和評標等程序。對重大項目按照規定由紀檢部門進行全程監督,對一般項目由企業紀檢審計部門全程監督,并實行一定公開,接受投標人及社會監督,確保招標工作有序進行和招標質量。
四是加強標書的商務和技術評審。突出加強監理、勘察、施工評審。工程監理重點選擇監理單位資質能力、實施監理任務計劃及派駐現場監理人員素質方面,結合工程要求在能力相當的投標人之間進行價格比較,求得最佳的服務質量和價格比。工程勘察選擇具備相應的資質及經驗、勘察設備先進齊全、人員素質高、服務價格較低的投標者,確保勘察數據準確、詳實、質量高。工程施工實行科學預算工程量,合理制定標底,最大限度降低工程施工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