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城市晚報 發布時間:2012-07-23
日前,長春市政府辦公廳下發《全面推進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提出要實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投保費率和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制度,經考核認定為三級以上標準化企業的安全責任保險投保費率下浮10%,工傷保險費率在浮動費率調整時下浮10%。
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在招標采購過程中,應優先采購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企業的產品。企業在標準化達標過程中自主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稅法規定的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適度減少安全檢查頻次,除法定檢查、專項檢查和涉及舉報以外,減少日常安全巡查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履職考核時的現場抽查比例。對安全生產標準化不達標的企業,作為檢查重點,增加安全檢查的頻次和范圍。對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發生輕微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免于行政處罰。對規定時限內未實現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發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按照上限依法從重予以處罰。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實現達標的企業,要依據有關規定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對整改逾期仍未達標的,要依法予以關閉。
同時,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范圍,與年度績效薪酬掛鉤。企業因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不達標引發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相應扣減直至取消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酬。將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納入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綜合評價的重要內容加以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