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屬國家出資企業委托監管暫行辦法》出臺
《湖北省省屬國家出資企業委托監管暫行辦法》出臺

文章來源:湖北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2-06-29
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以鄂政辦函[2012]59號印發了《湖北省省屬國家出資企業委托監管暫行辦法》,進一步健全了國有資產委托監管體制,有力地推動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
《湖北省省屬國家出資企業委托監管暫行辦法》共十二條,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明確了委托監管的原則和基本內涵。明確規定了“根據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授權,按照'統一納入,委托管理' 的原則,對部分省屬國家出資企業實行委托管理”,同時明確了由國資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主要負責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進行統一并表管理。受托監管部門,根據授權范圍和權限,負責日常監管工作。二是明確了省國資委在委托監管中的具體職責,主要是涉及出資人權益的基礎管理工作和重大事項監管,包括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工作、委托監管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和決算的審核及收入收繳、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企業章程以及引導和推動企業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等七個方面。三是明確了受托監管部門的職責,主要是負責授權范圍和權限內的日常監管,涉及委托監管企業的黨組織及群團組織歸口管理、企業領導班子人員管理、重大事項管理、行業管理以及國有資產日常監管等七個方面。四是明確了委托監管企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要求委托監管企業建立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和企業風險管理,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五是明確了國資委、受托監管部門對委托監管企業的義務,應當維護委托監管企業的法人財產權、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等。六是明確了委托監管期限及其他有關問題。
《湖北省省屬國家出資企業委托監管暫行辦法》是繼《湖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出臺后,建立健全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的重要配套制度,對于明確委托代理鏈條各方的職責,消除監管的真空地帶,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進一步完善湖北省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