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國資委出臺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國資委出臺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文章來源:湖北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2-02-15
近日,湖北省國資委出臺了《湖北省<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分為總則、申報條件、評審組織、評審程序、評審企業法律顧問助理、評審原則和附則,共7章34條。一是明確了評審對象,規定“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范圍是指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在企業從事法律事務工作的在職在崗專業人員”。二是細化了責任分工,規定“省評審委員會負責全省國有企業一級、二級、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評審工作”,“省出資企業和各市州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本系統和本區域國有企業一級、二級、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評審的組織推薦工作”,“省出資企業和各市、州國資監管機構負責本系統和本區域企業法律顧問助理崗位資格的評審工作”。三是量化了評審標準,要求申報一、二級企業法律顧問,應提交由本人獨立(主持)撰寫或作為第一作者撰寫的,近10年來在省部級及以上期刊、報紙公開發表過與法律事務工作相關的論文或在省部級及以上工作簡報、工作會議上發表的法律事務工作典型經驗材料、調研報告等,并對篇幅和字數作了具體規定。同時,還明確 “申報一級企業法律顧問,且年齡在45歲(含)以下的,需提供本省職稱外語A級考試證書或大學英語六級證書、計算機考試合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四是突出了崗位業績,規定“對符合企業一、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基本條件,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挽回經濟損失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業績突出,但尚未達到規定年限的申報人員,經出席評審會的全體評委一致審議通過,可破格評定為相應職業崗位等級資格”。五是優化了評委結構,規定建立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明確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企業總法律顧問或大型國有企業法律事務機構負責人;取得正高級職稱5年以上的專家;取得合伙人資格10年以上的律師或二級及以上律師;省、市州國資監管機構和人力資源部門從事法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處級以上負責人。六是拓展了評審范圍,規定“在鄂中央企業和系統外單位可以委托省評審委員會開展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
《實施細則》的試行,對于加強湖北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隊伍建設,提高企業法律顧問的能力素質,有效防范企業法律風險,促進全省國有企業的跨越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