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國資委出臺所出資企業違規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福建莆田國資委出臺所出資企業違規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文章來源:福建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1-11-16
近日,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增強國有企業負責人在重大決策中的責任意識,福建莆田市國資委出臺了《所出資企業違規決策責任追究暫行規定》。
該暫行規定所稱違規決策,是指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國資委有關規定及企業章程、內部相關制度等進行決策,主要包括以下情形:違反決策程序決定企業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等事項,違反規定的其他損害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以及嚴重侵害職工權益的行為。
該暫行規定決定,企業違規決策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視情節給予責任人相應責任追究,并按相關規定扣除績效年薪或獎金。違反黨紀政紀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企業領導人員離任后,經核實原任職時因違規決策對企業資產損失負有領導責任的,仍要追究其領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