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明確市屬國有企業投資行為決策審核程序
泰安明確市屬國有企業投資行為決策審核程序

文章來源:山東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1-09-26
近日,泰安國資委下發通知,對市屬企業投資行為決策審核程序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市屬企業投資行為須報經市國資委核準或備案后組織實施。通知規定,市屬企業投資行為決策審核程序為:企業在每年1月底前將董事會通過的年度投資計劃及其說明報市國資委核準。對境外投資項目,企業要在對外正式開展商務活動前,取得發改委出具的確認函,再開展對外商務談判和其他前期工作,完成前期工作,報市國資委核準后,才能進行投資;對于企業以競買方式購買境內資源類企業資產或股權的主業投資項目,企業要在購買前將董事會決議等材料報市國資委,并在購買完成后30日內向市國資委報告購買情況;除需報市國資委核準的投資項目外,企業其他投資項目一律在實施前報市國資委備案。通知要求,凡不按規定程序于事前向市國資委報告有關情況、并及時報送投資項目申請材料的,市國資委一律不再核準和備案,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企業自身承擔;市國資委定期對市屬國有企業投資情況進行檢查,對于不按規定報告投資事項的,或故意漏報、瞞報重大投資事項的,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負責人予以處罰,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將聯合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負責人的經濟、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