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沂市國資委會聘用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出臺
山東臨沂市國資委會聘用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出臺

文章來源:山東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1-07-20
為規范聘用中介機構行為,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維護各方權益,近期,臨沂市國資委結合當地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實際,印發了《臨沂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聘用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本《辦法》共七章四十三條,分別對備選庫管理、中介機構選聘、服務費用和支付方式、評審專家管理、工作監督與責任等進行了規定。
《辦法》規定,市國資委通過專家評審方式建立中介機構備選庫,實施分類和動態管理,同時對入庫條件進行了詳細規定。市國資委每兩年對備選庫評審公布一次,期間發現中介機構服務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的,隨時淘汰,取消備選庫資格;市國資委建立評審專家庫,由市國資委、市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及相關行業專業人員組成。根據工作需要,評審專家可以參加市國資委組織的備選庫評審、聘用中介機構評標、業務委托合同履行情況監督檢查及專業報告審核等工作;市國資委建立中介機構綜合考核評價制度,采取過程跟蹤檢查、報告審核和事后抽查等方式,對中介機構工作質量進行量化考核和綜合評價。考評結果記入業績檔案,作為費用支付、備選庫調整和中介機構聘用的重要依據。市國資委、市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對中介機構的履約和執業過程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發現中介機構有違約違規情形的,市國資委或企業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