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寧陽縣出臺《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年薪管理暫行辦法》
泰安市寧陽縣出臺《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年薪管理暫行辦法》

文章來源:山東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1-07-12
近日,泰安市寧陽縣制定出臺《寧陽縣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年薪管理暫行辦法》。辦法的出臺,對于探索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具有重要作用。
《辦法》規定,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應遵循堅持利益與責任、風險相一致,薪酬與業績相掛鉤的原則;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統一,短期激勵與長期激勵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物質激勵與精神激勵相結合的原則。
《辦法》明確,企業負責人的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構成。縣國資局按照規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經縣政府同意后,依據考核結果核定企業負責人的年薪并下發正式文件。企業負責人年薪最高不能超過本企業職工平均收入的20倍。未經縣國資局同意,企業負責人不得在企業領取除年薪外的其他工資或福利性收入。企業負責人在所屬子企業兼職的,不得在子企業領取薪酬。企業當年職工平均收入水平不增長的,企業負責人當年的績效年薪不得增長;企業負責人當年年薪的增長幅度不得高于企業當年利潤增長率的增長幅度。
《辦法》要求,企業當年發生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重大決策失誤或重大安全事故等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投資擔保事項未按規定申報造成重大損失的,縣國資局根據實際情況從上繳的風險金中分別予以企業負責人相應的扣減,風險金不足以扣減的,在當年的年薪中扣減。實行年薪制的企業,考核年度內出現欠繳職工社會保險及拖欠工資的,分別按年薪總收入的不同比例扣減;虧損企業以及當年拖欠職工工資或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的,企業負責人不得實行年薪制,其年收入不得超過職工平均收入的2倍,股東不能分紅;當年未完成國有資產收益任務的,按未完成比例扣繳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縣國資局建立企業負責人年薪風險金管理制度,根據企業負責人年薪總額確定其績效年薪的比例數額作為風險金予以收取。企業應將企業負責人年薪情況及實施結果在企業內進行公布,接受職工的民主監督。縣國資局建立企業負責人年薪發放情況專項檢查制度,對超過核定標準發放企業負責人收入的,責令企業收回超標準發放的部分,并對企業、企業負責人以及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酌情扣減企業負責人的年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