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市管城市公共服務類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辦法(試行)》出臺
《聊城市市管城市公共服務類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辦法(試行)》出臺

文章來源:山東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1-06-10
聊城國資委制定《聊城市市管城市公共服務類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明確了適用范圍、考核監督、薪酬獎懲標準等內容。適用于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城市公共服務類企業:聊城市城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聊城市公交集團有限公司、聊城江北水城風景名勝區開發建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聊城市奧森體育產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不含外部董事和職工董事)、經理層成員(含總會計師)、專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的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工作。
《辦法》規定,對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采取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相結合,以簽訂《年度經營業績目標責任書》方式進行。其中,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指標,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一個考核期,一般與企業負責人任期相一致。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是確定企業負責人薪酬、獎懲與任免的重要依據。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為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兩個部分,基本年薪為標準薪酬的50%,績效年薪以標準薪酬的50%為計算基數,依據年度經營業績目標考核結果確定。企業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一經查實將調整當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并酌情扣減企業負責人的績效年薪。企業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按照有關規定,扣減績效年薪,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