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出資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出臺
《湖北省省出資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出臺

文章來源:湖北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1-04-21
近日,由湖北省國資委、湖北省財政廳、湖北省審計廳聯合印發《湖北省省出資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共十四條,對出資企業、國有資本收益作了詳細說明,明確了征收主體,上繳程序、方式、時間等。
《辦法》規定國有資本收益標準為: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以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數,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后作為上交利潤基數,按15 %比例上交;國有股獲得的股息、股利收益,國有產權(含國有股份)轉讓凈收益,清算收益,包括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清算收益中國有股應分享的部分,全額上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上交的其他國有資本收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