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指出國有資本收益來源主要是:利潤收入,國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企業清算收入以及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市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申報時間是:利潤收入,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由市屬企業一次性申報;國有股股利、股息收入,在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表決日后30個工作日內,由國有控股、參股企業據實申報,并附送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文件;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在簽訂產權轉讓合同后30個工作日內,由市屬企業或者市國資委授權的機構據實申報,并附送產權轉讓合同和資產評估報告;企業清算收入,在清算組或者管理人編制剩余財產分配方案后30個工作日內,由清算組或者管理人據實申報,并附送企業清算報告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其他國有資本收益,在收益確定后30個工作日內,由有關單位據實申報。
《辦法》規定,國有獨資企業擁有全資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業的,國有資本收益應當由集團公司(母公司、總公司)以年度合并財務報表反映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為基礎,國有獨資一般競爭性企業按10%的比例申報;農林水企業按5%的比例申報;地方金融企業(包括擔保類企業)及各融資平臺按10%的比例申報;其他企業按5%的比例申報;國有資產營運機構的申報比例,由市國資委商市財政局單獨核定。《辦法》強調,凡隱瞞、截留、不交或少交國有資本收益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經營者不得兌現年薪,企業不得享受相關財稅優惠政策和財政資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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