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行為是:指固定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及金融投資等。企業投資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是: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不損害出資人和債權人利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本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總體要求;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突出主業,有利于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投資能力相適應;非主業投資應當符合企業調整、改革方向;進行充分科學論證,預期投資收益率不低于國內同行業平均水平。辦法同時規定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外追加的投資項目,非主業投資項目,省市外、境外投資項目,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合作的投資項目,參股的投資等項目應當報市國資委核準,企業其他投資項目一律在實施前報市國資委備案。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程序是:企業應在董事會討論并作出投資項目決議后,向市國資委報送關于該投資項目的請示和相關材料;市國資委對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在規定時限內作出予以核準或者否決的書面決定。辦法同時規定核準后的投資項目,一年內未實施或未開工建設的,企業應向市國資委申請延期或者注銷,未辦理相應手續的,原核準文件自行作廢。辦法進一步指出,企業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對投資額、資金來源等進行重大調整,致使企業負債過高,超出企業財務承受能力的;對股權比例進行重大調整,導致控制權轉移的;投資額超出投資預算20%以上的;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出現損害出資人利益等情況的,應當及時向市國資委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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