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落實了責任。各企業成立了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會計、統計等相關科室為成員的決算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層層抓落實。
二是建立了中介機構質量評價制度。委托不參與審計決算的中介機構對審計報告進行全面評價,重點評價企業資產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真實性。
三是加大了審計工作力度。加大對企業執行新的會計核算準則、收入成本相配比、投資管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和固定資產折舊提取等方面的審計力度。
四是完善了互審和聯審的審核制度。參與決算審計的中介機構互審對方的審計報告,發現差錯和不足,及時糾正并提出改進建議;國資委會同審計局成立聯合審核小組,共同復核審計報告內容并聽取中介機構提出的管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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