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國資委修訂《聘用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青島國資委修訂《聘用中介機構管理辦法》

文章來源:青島國資委 發布時間:2010-07-13
青島國資委成立以來,把加強對中介機構參與國企改制、產權轉讓等經濟活動的監管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實施了“陽光中介”工程,制定了相關規章制度。近日,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對《聘用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
原《聘用中介機構管理辦法》是2004年出臺的,實施幾年來逐步規范了國有企業經濟活動中聘用中介機構的行為,加強了中介機構的使用管理,提高了中介機構的執業質量。但隨著國資監管體系的逐步深化,原辦法已不能滿足形勢和任務的要求。新辦法在征求企業、中介機構和委內處室等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遵循“優中選優、規范管理、強化監管、科學選聘、服務企業”的原則,對中介機構的聘用和管理原則、備選庫入庫條件、選聘范圍和方式進行了完善,對從事審計、評估業務中介機構的規模和執業人數進行了調整,提高了中介機構備選庫的準入門檻。
新修訂的《聘用中介機構管理辦法》公布實施,對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聘用中介機構、加強中介機構使用管理,引導和促進中介機構陽光、公正執業,發揮中介機構積極作用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