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制度。出臺了《關于建立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和備案制度的意見》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的意見》等文件,嚴格了房產、土地使用權、重要機械設備等資產處置申報程序,規定在處置上述資產時需向市國資委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按程序進行處置。
二是明確了范圍。審批范圍包括實物資產變動的企業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重要設備(單項價值占國有企業設備資產總價值1%以上的)。
三是陽光操作。要求企業處置資產時,必須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須經市國資委核準或備案,確定轉讓底價后,須經具備公物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09年以來,市國資委共批準市管企業處置資產、土地使用權等單項資產44項,評估價值4861萬元,轉讓底價5918萬元,實際成交價格6218萬元,比評估價值增值135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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