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通市國資委在江蘇地級市中率先制定出臺了《南通市國資委出資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內容、程序和要求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此辦法的出臺旨在加強對出資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和監督,規范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消除國有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空白點,客觀評判領導人員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和經營績效,促進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確保國有資本保值增值。
《辦法》規定,領導人員任期屆滿或任期內辦理調任、晉升、降職、免職、辭退、辭職、退休等,在調離原崗位之前以及屆中、年度等市國資委認為需要明確領導人員經濟責任時,都應當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辦法》明確,市國資委將把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作為對領導人員的提拔、調任、免職、降職、辭職、辭退、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重要參考依據。如發生違紀行為的,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由任免部門、單位或紀檢監察部門處理;如有違法行為則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辦法》還要求,由各出資企業對子公司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必須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市國資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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