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求各縣(市、區)高度重視縣級國資監管工作,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新體制的要求,綜合考慮本區域國有經濟定位、國有資產分布狀況、國有企業數量和經營特點,選擇適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監管方式,加強和改進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二是要求各縣(市、區)按照“發揮集聚優勢、筑大融資平臺、提升國有資本功能”的原則,整合縣(市、區)范圍內的國有資產等資源,構建國資的政府綜合性融資平臺,并按照《公司法》進行銜接,規范運作。
三是通過貸款、發行企業債務、融資租賃等靈活多樣的融資方式,增強融資平臺的投資能力,為地方產業化發展和重大項目建設提供源源不斷的資金支持,切實發揮國有資產在關系國計民生等重要領域的調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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