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市國資委具體起草的《鎮江市市屬國有投資公司運營管理與績效考核暫行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將從200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辦法》從評估目標、項目監管、財務監管、績效評估、績效激勵等五個方面,對承擔政府投融資和建設發展任務的市屬國有投資公司的運營管理和績效考核作了規范,對市屬國有投資公司的發展壯大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該《辦法》明確,市政府每年下達各投資公司年度綜合經營目標,各投資公司根據市政府下達的任務,結合自身發展規劃提出預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由市國資委會同財政、發改、國土等部門會審,報市政府審定。《辦法》指出,對投資公司實施的投資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由市國資委會同財政和主管部門共同實施;對市政府確定的具有社會公共服務和經濟發展功能的投資項目實行登記管理,投資公司應確保完成;對符合主營業務范圍、自身投資能力許可、經濟效益較好的自主經營性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對跨產業特別是“非主業、非控股、非本地”的對外投資實行核準管理。《高風險的委托理財、股票基金和期貨交易等金融衍生產品投資項目禁止準入,投資公司對外投資鏈條原則上不得超過三級。《辦法》要求投資公司編制年度融資償債計劃,單筆3億元以上的融資舉債、超過正常融資成本以及需要市財政擔保的億元以上融資項目,須經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國資部門聯審,并報市政府批準;除國有出資單位互保外,一般不得自行對外擔保抵押,確有需要的須報國資委核準,1億元以上的須報市政府批準;涉及合并分立、改制上市、發行債券、股權投資、資產處置、重組整合、員工持股,以及10萬元以上的捐贈、贊助等重大事項,須報經主管部門,由市國資委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辦法》明確,投資公司經營者實行年薪制,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特別貢獻獎三部分組成,具體考核兌現和管理工作由國資委會同主管部門實施。市財政和審計部門擁有對投資公司績效考核的監督權和否決權。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