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構建法規制度體系。圍繞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先后研究制定了幾十個規章制度,涵蓋產權制度改革、資產管理、清產核資、統計評價、業績考核、薪酬管理、監事會工作、法律事務、廉政建設等十余個方面,形成了比較健全的制度體系,為建立規范有序的國資監管新體制、依法推進企業改革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
二是構建責任目標體系。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全面實施目標管理,建立企業負責人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三是構建績效評價體系。不斷完善企業負責人業績、薪酬考核辦法,科學設立綜合績效考核評價指標和標準,加大關鍵績效指標在考核評價中的權重,公正、客觀、真實地評價企業的經營結果和經營者業績,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四是構建風險防控體系。以防范決策風險、投資風險、財務風險和法律風險為重點,建立風險防范組織機構,制定風險防范戰略,規范風險防范控制程序,實現全面風險管理。
五是構建產權管理體系。與省產權市場聯網,完善和落實產權進場交易制度,出臺產權管理工作流程,研究制定產權代表和報告制度,實現了產權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公開化和標準化。
六是構建監督工作體系。進一步完善外派監事會內部建設,堅持日常監督和定期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方式,改進監督工作方法,提高監督時效,促進了監督檢查成果的落實和運用,維護了出資人權益。認真做好縣(市)區國資監管指導監督工作,擬定了《縣(市)區企業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監督暫行辦法》,定期組織學習培訓,有力地推進了縣(市)區國資監管工作的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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