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出臺履行出資人職責若干問題的意見
濰坊出臺履行出資人職責若干問題的意見

發布時間:2009-03-13
以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理順為契機,濰坊市出臺《關于履行出資人職責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對國資部門依法行使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出資人權利進行了明確,規范了工作程序:一是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重組、股份制改造、企業分離、合并、破產、增減資本金、發行股票、債券、國有股配股、企業整體改制、對外投資、擔保、抵押、資產收益收繳和使用等事項,須報市國資部門批準。二是企業制定的年度經營計劃、投資計劃、融資計劃、利潤分配方案、工資分配方案、資產損失處置等事項,須報送市國資部門審核。三是企業發生重大虧損、重大訴訟、仲裁和企業內部擔保、抵押等事項,也要及時向國資部門報告備案。另外,《意見》還對企業財務快報、年報、產權登記、資產評估、產權交易、國有資產收益管理等基礎性工作的程序、時限作出了原則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