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擬規定:國企發生重大資產損失責任人撤職
成都擬規定:國企發生重大資產損失責任人撤職

文章來源:成都晚報 發布時間:2009-01-24
國企發生重大資產損失 責任人要撤職
21日成都市下發《成都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21日,成都市召開了今年第一次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座談會,會上正式下發了《成都市市屬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企業資產規模在100億元以上的,單筆損失超過750萬元的,則視為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發生特別重大資產損失,除了對企業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扣發年金之外,還將對其進行撤職處分,并同時給予禁入限制。
資產損失分為四個級別
根據該暫行辦法,資產損失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金額大小和影響程度劃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重大資產損失和特別重大資產損失四個級別(見表①)。該暫行辦法同時規定了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具體范圍,包括企業采購產品、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過程,資金管理和使用,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等過程中出現的情形造成資產損失的具體情況。
特別重大損失 負責人1~5年禁入
對資產損失責任人的處罰包括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禁入限制等。禁入限制指在1~5年內或者終身不得被國有企業聘用或者擔任國有企業負責人(見表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