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進一步明確國有資產收益收繳范圍。主要包括:國有企業按規定上繳的利潤,企業國有股股利、股息收入,企業國有產(股)權轉讓凈收入,企業清算凈收益中國有股東應享有的部分,代管國有資產處置收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及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占用費收入,其他國有資產收益等。
二是進一步明確國有資產收益收繳要求。各國有資產收益繳納單位對2008年及以前年度應繳國有資產收益進行認真清查核實,將應繳國有資產收益于11月底前全額上繳市國資委國有資產收益專戶,同時向市國資委報送國有資產收益繳納情況匯報。
三是進一步嚴格國有資產收益的使用。各國有資產收益繳納單位對所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編制收益使用計劃,市國資委審核論證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由財政列支撥付,專款專用。
四是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市監察局、財政局、國資委聯合下發通知,對國有資產收益收繳進行聯合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上繳或拒不上繳國有資產收益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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