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從山西省政府獲悉,山西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出臺。從今年12月1日起,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價值超過20萬元的,都將通過“拍賣”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
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對外捐贈等。今后,所有的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都要履行審批手續。其中,出售、出讓、轉讓、置換資產單項評估價值超過20萬元的,要通過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等市場競價方式公開處置;其他處置資產也將推廣市場競價方式。
此外,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等,均需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財政廳審批。而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召開重大會議、成立臨時機構、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購置的國有資產的處置,也需由主辦單位提出處置意見,并報省財政廳審批。
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辦法還特別規定,如交易價格低于評估價的90%時暫停交易,并報省財政廳審批后才能繼續進行。而行政事業單位將國有資產對外捐贈或無償轉讓時,應提供相關轉讓協議。對于違反規定、擅自處置國有資產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財政及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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