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的法律論證,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促進企業依法經營和依法決策,維護出資人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福建省政府國資委出臺了《關于實施法律意見書制度的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于10月23日起施行。《規定》由總則、法律審核、法律意見書、監督管理和附則五部分構成。
《規定》明確了企業法律審核和法律意見書出具的事項、主體、程序和要求。強調企業在作出重大經營決策、決定企業改制、投融資等重大事項前,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責成企業總法律顧問或分管法律事務的企業負責人組織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或外聘法律服務機構進行法律研究論證;企業總法律顧問參加或列席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及各類經營決策會議,對重大經營決策獨立發表法律意見和建議。
《規定》要求企業報送國資委的下列事項,應事前進行法律審核論證,按不同要求出具法律意見書:(1)報送國資委審核或批準的企業及權屬企業分立、合并、破產、解散、增減資本、重大投融資、擔保等重大事項,企業章程制訂與修改;(2)報送國資委審核或批準的企業及權屬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項;(3)報送國資委審核或批準的企業及權屬企業核銷資產損失項目;(4)報送國資委審核或批準的重要子企業改制方案;(5)報國資委協調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6)根據國家和福建省國資監管的有關規定,應當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其他事項,并對法律意見書的格式等進行了規范。
法律風險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補救,是《規定》一以貫之的精神。《規定》的出臺對企業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機制和內部法律監督機制,依法經營和依法決策,及省政府國資委依法行權履職具有積極的促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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