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管企業投資管理辦法》明確了對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合規性核準或備案管理相關條件,規定對企業主業內單項投資額達到企業凈資產10%以上或者投資額1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及非主業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對主業內單項投資額在企業凈資產10%以下或者投資額100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對于核準、備案后的項目,一年內未實施的,企業應按程序向市國資委申請延期或辦理注銷手續;未辦理相應手續的,原核準、備案文件自行廢止。市國資委要對核準、備案管理的企業重大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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