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些國有企業由于體制落后,設備老化、債務沉重、資源枯竭等種種因素連年虧損,生產難以為繼。為保證國有經濟健康發展和總體經濟結構的優化,國家決定對一批扭虧無望的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然而,國有企業破產之后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如何呢?山西省政協委員姚憲華日前經大量調研之后提出了“關于山西國有企業破產資金管理使用的若干建議”。
姚憲華委員通過調查了解到,目前,國有企業破產之后資金的管理與使用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在其資金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破產補助資金撥付不及時到位,部分破產企業或上級主管單位超標準、超范圍支出關閉破產資金、擠占挪用關閉破產資金的問題;部分企業破產資金未按規定單獨設置專戶,破產清算不夠嚴謹造成了部分企業收益的流失。二是破產企業資產處置不規范,造成國有資金變相流失。三是企業辦社會職能移交緩慢。四是部分企業破產補助資金缺口大。
姚憲華委員在翔實調研之后向政府職能部門提出了相關建議:
一、針對財政、破產企業主管部門及破產企業滯留資金、拖欠費用的問題,建議由財政部門對破產清算終結的企業實施強制性破產終結決算,在決算中對久拖不結和久拖不決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
二、針對破產補助資金使用不當造成損失的問題,建議健全破產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并明確相關責任人個人責任,對故意擠占挪用破產補助資金、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人員,要依據瀆職失職的有關規定追究其個人責任。
三、針對強制職工將安置費和經濟補償金帶到重組企業就業、以企業工會名義持股、不置換職工身份的做法,建議政府相關部門要嚴格檢查重組企業資產評估驗資工作和職工股權手續的確認工作,對于授意中介機構做虛假驗資的相關人員以及做出虛假驗資的中介機構給予必要的警示和處分,以確保破產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四、完善企業辦社會職能的有關政策。大部分企業破產后企業辦社會職能都未能順利移交地方管理。有些地方政府雖然與破產企業簽訂了接收社會性單位的承諾書,但隨后又將破產企業的社會職能反委托給破產企業主管部門或重組企業代管,三年拖管期滿后這些職能部門的經費來源尚無著落,需要引起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因此建議有關破產企業所在地政府部門,要從政治高度以及地方經濟的長遠發展來看,切實加大工作力度,克服困難,將移交政策落實到實處。政府有關部門也應結合破產工作的實際情況,完善破產有關政策,使破產工作在實際操作中更加切實可行。
姚憲華委員提出建議之后,山西省財政廳及山西省國資委日前對此進行了回應。財政廳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在關閉破產資金管理使用方面該廳已于日前制定了《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并設立了“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補助資金專戶”,即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后即從財政預算撥付到省屬國有企業關閉破產補助資金專戶,對企業申請的破產資金按規定審核后即予撥付,確保及時到位。
在對破產補助資金監管方面,該廳嚴肅了財經紀律,下發了《關于對省屬企業關閉破產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自查、抽查的通知》,要求已宣告破產企業對其關閉破產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一次自查。根據各破產企業上報的自查結果,該廳委派中介機構對部分省屬企業關閉破產享受中央、省財政補助的17戶企業進行了專項檢查,根據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該廳分別下達了整改通知,要求違規企業限期整改。在此基礎上,該廳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對6戶違規企業各級負責人共19人,分別進行了經濟處罰,罰款直接上繳了省金庫。
與此同時,山西省國資委負責人也表示,將進一步加強對破產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工作的監管力度,除國家政策規定之外,其余破產企業的財產必須進行公開拍賣或進入產權交易市場實施交易,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將配合企業與企業所在地政府進行協調,確保企業辦社會職能移交工作的穩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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