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江蘇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及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日前,江蘇省國資委制定下發了《江蘇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蘇國資[2008]60號),對資產評估項目管理方式、法定評估事項、資產評估機構選聘、核準備案程序及要求和監督檢查等進行了規范。
《暫行辦法》明確,江蘇省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項目實行核準和備案制。政府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其備案,省屬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的經濟行為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屬企業備案。
《暫行辦法》規定,發生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況時,需要委托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否則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必要時提請法院確認其相應的經濟行為無效。
《暫行辦法》還對資產評估項目核準和備案的程序、審核內容、報送材料、審核時限、審核要求作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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