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宜昌市國有企業改革中,部分國有企業管理層及職工持股資參與企業改制的探索,對于推進企業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增強企業活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統一的制度規定,操作不規范,也出現了一些新問題。
為規范職工持股投資行為,按照國務院國資委《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宜昌擬從六個方面規范國企職工持股投資行為。
一是引入職工持股應當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改制和產權轉讓的各項規定。要加強企業內部管理,防止通過不當行為向職工持股投資的企業轉移國有企業利益。
二是嚴格限制職工持股企業范圍。職工入股原則上限于持有本企業股權。國有企業集團公司及其各子企業(全資、控股子企業)改制,經國資監管機構或集團公司批準,職工可投資參與本企業改制,若有需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級改制企業股權,但不得持有其所出資各級子企業、參股企業及本集團公司所出資其他企業股權。
三是依法規范職工持股形式和資金來源。國有企業改制,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向特定對象募集的方式設立股份公司引入職工持股。職工投資持股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守信、風險自擔的原則,依法享有投資者權益。國有企業不得為職工投資持股提供借款或墊付款項,不得以國有產權或資產作標的物為職工融資提供擔保、抵押、質押、貼現等;不得要求與本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為職工投資提供借款或幫助融資。
四是禁止職工投資與本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企業,規范國有企業與職工持股投資企業的關系。引入職工持股設立的新公司不得與該國有企業經營同類業務,新公司從該國有企業取得的關聯交易收入或利潤不得超過新公司業務總收入或利潤的三分之一。國有企業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與職工投資企業構成關聯交易的種類、定價、數量、總金額等情況。
五是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不得在職工或其他非國有投資者投資的非國有企業兼職;已經兼職工的,要辭去所兼職務。
六是國有企業改制引入職工持股,必須履行批準程序,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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