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國資委做出決定,嚴禁監管企業為高風險投資項目提供擔保。今后,國資委將對區屬企業提供擔保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并要求決策者承擔相應責任。
據了解,此前,寧夏部分區屬企業為一些非公有制企業提供項目擔保,個別企業因對風險評估不足而造成巨額損失。
寧夏國資委為此做出特別決定來加大監管力度,進一步規范擔保行為。
該決定強調,監管企業提供擔保時,原則上僅限于監管企業之間或監管企業與下屬全資、控股公司之間,而且被擔保企業必須信譽良好、經營正常,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監管企業不得為屬于高風險的投資項目,包括委托理財、股票、期貨、期權等投資提供擔保;不得為經營狀況非正常的區屬企業、非國有企業、自然人或非法人單位提供擔保;原則上不得為參股企業提供擔保,因特殊情況確需提供擔保的,應按在參股企業中所占的股權比例提供擔保,最高擔保限額為被擔保企業的股東擔保貸款總量與所占股權比例的乘數;企業的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擔保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監管企業提供擔保實行分級審批制度,且決策者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為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融資和國資委監管企業以外的其他國有控股企業提供擔保時,必須經企業董事會研究決定后上報自治區國資委審批,不設董事會的企業由總經理辦公會承擔此項職責。監管企業之間擔保,由監管企業的董事會(不設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后報自治區國資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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