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山東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8-07-29
《辦法》明確了責任追究對象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一步明確了責任追究范圍:違反規定進行企業生產經營重大決策、重大事項安排、大額資金運作;違反規定對外投資、對外擔保、處置企業資產;違反規定決定企業改革改制、產權交易;違反規定進行物資采購、盲目支付預付款項以及違反法規或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等。《辦法》規定了對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責任認定、追究方式和追究程序。明確了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經濟處理、通報批評、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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