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山東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8-07-28
《暫行辦法》規定,國有資本收益包括國有獨資企業按規定上繳國家的利潤,國有股股利、股息,國有產權轉讓收入及國有股東應分享的清算收入等,資本性收益按照企業當年實現凈利潤的5%上交。青島市政府要求,從2008年開始,對青島市政府國資委監管企業收取上一年度實現的國有資本收益。目前,青島市政府國資委正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對監管企業2007年應上繳國有資本收益進行核定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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