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國資委對監管企業重大經營責任實行定量追究制
寧夏國資委對監管企業重大經營責任實行定量追究制

文章來源:寧夏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8-06-30
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國資委對監管企業作出新的規定:一是企業在經營決策過程中,凡是由出資人決定的必須報經出資人批準,由企業決定的按照規定程序作出決定,需報出資人備案的及時報備。該報批沒有報批或該報備沒有報備的按違規違紀論處,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和流失的法定代表人及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是企業重大決策必須集體研究作出,實行票決制。設董事會的企業重大決策由董事會議研究作出,不設董事會的企業重大決策由經理辦公會議研究作出,不得以其它會議、形式代替上述會議作出決策。凡以個人決定代替集體決策的,出現失誤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三是對集體決策失誤或集體違規決策造成的損失,根據各決策者在決策機構中的作用定量追究責任。設董事會的企業,董事長承擔其他董事2倍的責任,兼任總經理的董事承擔其他董事1.5倍的責任;不設董事會的企業,總經理承擔其他經理辦公會議成員2倍的責任,分管成員承擔其他成員1.5倍的責任;未參與票決或投反對票、棄權票的董事會成員(不設董事會企業的經理辦公會議成員)不承擔責任;列席會議的企業黨組織負責人和監事會負責人視保證監督作用發揮情況承擔相應責任。
四是決策成員對正確的決策反對、棄權達到一定次數的,按“不作為”或“不具備決策能力”論處,免除其擔任的決策職務。
五是設董事會企業的董事會議和不設董事會企業的經理辦公會議必須作好會議記錄,必須印發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成員必須履行簽字程序,作為備查、檢查和考核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