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資委日前下發《關于加強國有企業土地資產管理的意見》,明確要求國企在轉讓6類土地時必須上報備案,不得進行私下交易。
《意見》明確,北京市國有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如需轉讓的,一般應在北京產權交易機構進行公開交易。企業采取增資擴股或股權轉讓方式進行改制的,進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土地資產必須經具備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并按國家有關規定核準或備案。
同時,納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國有劃撥土地,如改變土地用途或轉讓的,按規定不再保留土地劃撥方式,改制企業應在新公司章程和合作協議中明確土地資產價值超出原始價值部分的分配方式。一級企業整體改制或主業資產改制時,已列入污染擾民搬遷、拆遷和房地產開發范圍的土地,經北京市國資委批準,土地資產不進入改制企業。
北京市國資委稱,將在2007年調查摸底的基礎上,建立國企土地資產年報制度及國企土地資產數據庫,這意味著那些暫不交易的國企土地也將被納入監管范圍。
意見規定6類土地為:污染擾民搬遷、拆遷和房地產開發用地;六環以內土地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的土地,六環以外土地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土地;六環以內地上建筑物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土地,六環以外地上建筑物面積超過4萬平方米的土地;經評估確認不動產價值超過5000萬元的土地;國有企業之間重組涉及的土地;北京市國資委認為需要備案的其他類型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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