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中山網 發布時間:2008-04-22
“從2008年起,廣東省實行預算管理的市行政、事業單位(含下屬單位)、市屬國有企業每年都要展開審計。”日前從相關部門了解到,廣東省審計工作進一步完善內部監督機制,《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事業單位及市屬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實施辦法(試行)》已制定。
該實施辦法明確要求從2008年起,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根據《審計法》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制度,配足配強專職審計人員;未設立獨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應授權本單位內設機構履行內部審計的職責。
全市各部門和單位必須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對本部門本單位及下屬公司上一年度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全面審計,審計報告送審計局備案。實施方法是由各部門、各單位自行組織審計,也可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市審計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抽審。該實施辦法還規定,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經內審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本單位分管領導同意,向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
被審計單位應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函復審計組,逾期沒有回復視為無意見。
廣東省實行行政事業單位及市屬國有企業審計工作“年審制”,是進一步完善內部監督機制,推進法治政府、廉潔政府的又一重大舉措,它的實施對加強行政權力制約、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障各項改革措施及宏觀調控貫徹落實等方面將提供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