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從哈爾濱市國資委獲悉,為了監管國有資產運營安全,哈爾濱市出臺規定,要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董事長要定期述職,其內容包括工作進展、個人廉潔自律情況等。而述職是否合格還將請專家進行審議。
據介紹,為切實加強對國有資產運營安全的監管,哈爾濱市國資委制定了《關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董事長向國資監管機構述職的暫行辦法》(簡稱《辦法》),要求監管企業開展董事長述職工作。
《辦法》對企業董事長述職內容作出明確規定,包括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行使職權情況;董事會決定的事項及其他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尚未落實的事項及原因;維護出資人權益,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措施及效果;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個人廉潔自律情況以及其他需要向市國資監管機構說明的問題。
企業董事長述職采取當面述職和書面述職兩種方式進行。述職分為定期述職和專項述職,定期述職原則上每半年述職一次。審議組對述職人的評議意見記錄備案,作為任期內考核依據,對述職人提出的有關要求作為下一次述職時檢查落實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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