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商標管理,促使企業正確行使商標權,防止國有資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法律、法規和青島市實際,日前,青島市政府國資委下發通知,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經國家商標主管部門核準注冊的商標出資、使用許可、轉讓等行為進行規范。
一、明確了商標經濟行為的審批權限。市管企業商標經濟行為須報國資監管機構核準;二級及二級以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商標經濟行為按權屬關系,由其所屬市管企業依據國資監管相關規定及本通知要求報所屬市管企業備案。
二、對商標的不同經濟行為進行了規范。對企業商標權出資、企業許可其他法人使用其商標、商標許可使用費的確定標準、商標轉讓、商標評估等行為進行了規定。
三、規定了商標轉讓的原則。企業商標轉讓行為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國資監管的相關規定入市交易。
四、要求企業加強商標管理。企業應增強商標意識,維護商標合法權益,同時要結合企業實際制定商標管理制度。
五、實施責任追究。企業涉及商標經濟行為中未按本通知要求履行備案或核準程序的;企業在涉及商標經濟行為中,未按規定實施評估的;企業商標許可過程中監管不力,商標被許可方違反許可協議,造成商標損失的;企業在商標使用過程中維護不力,造成商標價值損失的;其他造成商標價值損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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