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國資委對企業國有資產處置作出明確規定
無錫國資委對企業國有資產處置作出明確規定

文章來源:江蘇國資委 發布時間:2008-02-20
為進一步規范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根據國家國資委和省國資委的有關規定,日前無錫市國資委對企業資產處置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明確資產處置原則。監管企業及所屬企業處置資產時,要有利于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和合理流動,符合國有經濟布局調整以及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同時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切實維護出資人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二是規范重大資產處置程序。監管企業及所屬企業處置重大資產時,應通過市國資委指定的中介機構,采取拍賣、招投標等形式公開進行。資產轉讓成交30日內,監管企業將交易結果及相關材料報市國資委備案。
三是規范剝離資產租賃。資產運行主體對所屬企業剝離的資產,按有償使用的原則,對仍占用剝離資產的企業,實行租賃使用。企業剝離的土地、房屋,如以前簽訂的租賃價格明顯偏離市場公允價值的,監管企業應依法予以糾正。
四是規范非公益性捐贈。監管企業發生非公益性捐贈支出時,需報市國資委審批。
五是規范土地資產處置。強調土地房屋資產應合一處置,企業因合作開發土地需要成立項目公司時,應按相關規定辦理對外投資審批手續,未履行公開程序將土地資產直接過戶至項目公司從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將追究責任人的違規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