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杜絕國有資產流失無人負責等問題,南寧市日前制訂頒布了《南寧市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將從今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規定,對企業國有資產損失負有責任,受到撤職以上紀律處分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被判刑的,終身不得擔任任何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負責人。
《辦法》以加強國有資產管理,但不干預相關企業的合法正常經營活動為原則。在職責定位上,《辦法》強調了南寧市政府國資委代表市政府對市所屬企業國有資產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不行使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政府其他機構、部門不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辦法》明確了在國有企業負責人管理方面,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擬通過建立國有企業負責人的任用、考核、激勵等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管理。在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方面,依照《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有關管理權限的規定和企業國有資產比重情況的不同,分別通過建立審核批準、審核、備案、報告等制度,來實現對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的監督管理。
在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方面,《辦法》規定通過產權管理、資產評估、清產核資、統計評價、業績考核、預算收益管理、投資發展控制等方式,實現對國有資產全過程管理,從源頭上嚴格把關,預防和杜絕國有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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