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改制前先行解決欠付職工有關款項。共督促5戶改制重組企業落實償還欠款1300多萬元。其中,支付職工工資、生活費、押金、集資款等900多萬元;補繳社會保險金400多萬元。
二是分類安置改制企業職工。內退職工愿重新上崗的安排工作崗位,不愿意上崗的按有關規定繼續實行內退;自愿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買斷工齡自謀職業;其他職工由改制后的企業接收安置。
三是確保職工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企業改制涉及的主要財務指標的審計、評估情況,以及改制的政策要求、職工安置、國有產權轉讓具體辦法等全部進行公示。
四是實行民主管理。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建議,制定企業改制和職工安置方案,并提交職工大會討論審議。
五是銜接好職工的勞動合同關系。改制后的企業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及時為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系,足額交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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