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確保國有資產安全,青島市政府國資委1月22日專門下發通知,強調加強和規范股票、期貨、委托理財等高風險業務管理。
一、未經批準各監管企業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委托理財及其他金融衍生品高風險投資業務。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應當符合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以加強主業、提升核心競爭力為目的,嚴禁投機炒作股票。
二、經批準企業從事高風險投資業務,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操作,控制投資規模。建立與從事的高風險投資業務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處理系統,優化操作流程,配備專業人員,提高高風險投資業務管理的規范化、專業化水平。從事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資的企業,應當以套期保值或鎖定成本為目的,規避投資風險。
三、企業要加強對權屬企業投資高風險業務的監管。要加強對權屬企業的財務監督檢查,對未經集團公司同意從事高風險業務及造成損失的,集團公司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