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充實調整了市管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實行了董事長和總經理分設,在市管企業全部建立了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三會一層”的法人治理結構。
二是切實加強公司章程管理。對部分市管企業公司章程予以制定或修改,明確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各個方面的權利和責任,規范了決策、執行、監督各個環節的工作程序。
三是進一步規范法人治理結構運作。通過培訓經理人、派出國有產權代表等多種形式,落實了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權責,形成了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理層之間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機制。共舉辦職業經理人報告會1次,參加人員達300多人次;組織高級職業經理培訓班2期,培訓經理人6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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