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市國資委系統于2006年完成了市黨政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和轉企事業單位的劃轉工作。2007年2月份,深圳市國資委將117家劃轉單位委托原主管部門管理,委托期為三年,并分別與31個原主管部門簽訂了《委托書》,市投資控股公司作為產權單位與被委托管理單位簽訂了《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書》。在這種新體制下,被委托管理單位的國有資產監管成為市國資委國資監管的一個新課題。在反復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市國資委與市投資控股公司共同起草了《委托管理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并于9月中旬以市國資委名義對外發布。
該辦法主要是從投資、財務、產權變動、擔保、審計、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方面規范了產權單位、原主管部門、被委托管理單位等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將對規范被委托管理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市國資委和市投資控股公司將嚴格按照這個辦法,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增值,從而使這個文件真正得到落實。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